发布时间:2023-02-07 发布者:湖南省教育督导网 浏览量:3723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湘政教督办〔2023〕3号
关于印发《2022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我办研究制定了《2022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2022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20〕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以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区域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为重点,聚焦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市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聚焦重大教育改革发展任务的实施推进,聚焦各级各类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分类考核。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基础等因素,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分类择优,增强可比性,体现差异性,避免“一刀切”。
(三)坚持科学有效。充分运用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明查与暗访、线上与线下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评价过程力求科学严谨,评价结果力求客观公正,切实提升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评用结合。注重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将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源配置、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
二、评价重点
(一)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主要包括: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五育并举”、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统筹落实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推动各级各类教育高质量发展、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确保教育安全稳定、落实2021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等八个方面。
(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主要包括: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教育的重大举措部署,依法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落实的职责,深入教育一线调研,协调解决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为师生上思想政治课,联系学校和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价实施
评价工作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省、市政府教育督导办共同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进行全面评价定等或问题整改“回头看”的方式,开展评价。全面进行评价定等的,参照《2022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结合自身工作,制定本市州的评价指标体系。不评价定等的,重点核查上一年度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教育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核查情况作为下年度对县市区全面评价定等的重要依据。各市州自行决定具体评价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于2月28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
(二)市级开展评价。各市州对县市区开展评价,可参考省级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评价结束后形成评价总结,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情况、主要成绩和典型案例、分县问题清单、评价等次等方面的内容(不评价定等的,不含评价等次)。全面进行评价定等的,须要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照评价重点,填写《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评价总结(电子版和盖章PDF版)或《登记表》(盖章纸质版),以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于3月31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
(三)省级抽查认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将于2023年上半年,抽取不少于全省五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评价复核,同时抽取部分2022年已复核县市区进行“回头看”。复核方式包括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核实数据信息、抽查相关部门和学校、访谈校长和师生等。
四、结果与运用
(一)确定等次。全面进行评价定等的,县级教育工作两项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优秀等次必须在90分以上,且不得超过本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数(不含功能区数量)的三分之一,未按规定比例确定等次的将退回重新评价;合格等次必须在80分以上,基本合格等次必须在70分以上,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2022年在当地任职6个月及以上且截至市级评价时仍在当地任职,或2022年全年在当地任职的,纳入评价定等,评价等次以县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
2022年度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次: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挤占、挪用上级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或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存在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不到位、严重师德失范、严重违规招生等问题;发生大规模涉教信访举报或重大涉教舆情;出现教育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二)表扬激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将综合市级评价和省级复核等情况,拟定所抽查县市区的评价等次,经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评奖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因素。对省级复核认定为优秀等次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发奖牌、证书。其余县市区的评价等次,由各市州在省级复核认定结果公布后自行公布(功能区由市州自主决定是否纳入评价),可参照省级或采取其他方式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予以表扬激励。
(三)问责追责。对存在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形的县市区,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湖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市州的评价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评价任务。
(二)严肃工作作风。各市州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不搞“花架子”,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市州要加强相关“督检考”事项的统筹,实地督查过程中主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相关部门、学校进行检查,不得要求学校对照评价指标准备迎检资料,切实做到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增加教师负担。
(三)坚持实事求是。各市州要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确保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2022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略)
2.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