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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7 发布者:湖南省教育督导网 浏览量:5010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湘政教督办〔20234

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政府教育督导办,各民办高校: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 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 号,以下简 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加强和改进民办学 校督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督导工 作,将其作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 举措,纳入本地年度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 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 各市州要将民办学校督导工作与已经开展的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 职责评价、幼儿园督导评估、中小学督导评估、民办高校督导、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等工作统筹实施,切实减轻基层迎检负担。对 问题突出的民办学校可以开展专项督导。 

 二、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全省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统筹实施,3—5 年为一个周期。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每学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办在一个周期内对 辖区内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进行一次督导;市州政府 教育督导办在一个周期内对辖区内所有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进行一 次督导,并对县级民办学校督导工作进行指导与复核;省政府教 育督导办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民办高校督导由省政府教育 督导办具体组织实施,逐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民办高校开展专项督导。

 三、聚焦重点开展督导。民办学校督导重点内容要聚焦党的 领导、办学资质、资产与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安全等方面, 要将重点内容纳入各学段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依法依规督导, 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履行相应教育职责,为引导规范民办学校发展 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广泛宣传党的二十大和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办学校发展的新决策、新部署,深 入解读《意见》的重要意义和内容要求,认真总结推广民办学校 督导工作先进典型经验,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促 进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州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于 3 月底 前向我办报备。

 联系人:王为 联系电话:0731-85140026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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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素永